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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7年岗位设置与岗位聘用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5-11-0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并完善岗位设置与聘用制度,实现我校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7〕13号)《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云人〔2008〕34号)《对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调整岗位设置方案的意见》(云人社事岗函〔2016〕38号)和《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409号)等国家和省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事业编制内的岗位设置及事业编制内人员的岗位聘用。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按需设岗,分类指导。根据上级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进行科学合理的岗位设置,努力建设精干高效的管理队伍、专业技术队伍和工勤技能队伍,为学校的科学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二、按岗聘用,合同管理。通过科学合理的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健全人事相宜、责权一致、公平公正的岗位管理制度。

三、全面考核,能上能下。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民主、实效的原则,全面实施聘期考核制度,逐步构建能上能下、择优聘用、合理流动、优胜劣汰的用人体制机制。

四、立足现实,注重发展。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既要兼顾学校教学和科研的当前需要,也要考虑为学校今后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在准确掌握学校现状以及充分预测学校未来发展趋势的基础上,严格标准、按照程序开展岗位设置、申报和聘用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岗位类别

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经批准,还可以设置一定的特设岗位,特设岗位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设立,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

一、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分为学校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主要包括学校领导、学校党政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各系的部分党政管理人员。图书馆、科研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专业性强的档案、财会、审计、工程技术、经济、统计等岗位工作的人员,原则上列入专业技术的辅助系列岗位,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设置管理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分设为教师系列岗位和辅助系列岗位。其中,教师系列岗位是指从事教育教学、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及资格的专兼职教师工作岗位。辅助系列岗位指从事教师工作以外的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四、特设岗位是指学校为了事业发展需要,专门用于聘用特殊高层次人才而设置的岗位,是学校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须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其等级根据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确定。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特设岗位应按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目前我校不涉及特设岗位。

第四条  岗位等级

一、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分八个等级。我校现行的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依次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四个层级十三个等级,结构如下:

(一)正高级岗位分四个等级,即一、二、三、四级岗位。

(二)副高级岗位分三个等级,即五、六、七级岗位。

(三)中级岗位分三个等级,即八、九、十级岗位。

(四)初级岗位分三个等级,即十一、十二、十三级(员级)岗位。

三、高等学校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五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学校现行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分别对应二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第五条  岗位总量

根据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新核定的我校事业编制数,结合我校实际,确定学校岗位设置总量。当前岗位设置总量为419个。

第六条  岗位结构

根据云人〔2008〕34号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我校聘用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管理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9.5%,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85.5%,其中教师系列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5%,工勤技能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5%。

一、管理岗位的结构。我校管理岗位数共36个,其中四级、五级岗位数,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校级领导班子职数设置;六级岗位数按省编办核定的机构和编制职数设置,七级至十级岗位结构比例根据精简、合理、高效的原则,按学校核定的职数设置。具体见表一。

表一 管理岗位等级、数量及结构比例

级别

数量

四级岗

(副厅)

五级岗

(正处)

六级岗

(副处)

七级岗

(正科)

八级岗

(副科)

九级岗

(科员)

十级岗

(办事员)

岗位数

2

4

4

8

0

17

1

合计

36(占学校岗位总量的8.59%

二、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我校专业技术岗位共363个,其中教师系列岗位338个,辅助系列岗位25个;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4: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和十三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具体见表二。

表二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数量及结构比例

教师系列

辅助系列

岗位数

级别比例

岗位数

级别比例

正高级

(6.06%

一级岗





二级岗





三级岗

9

40.91%



四级岗

13

59.09%



共计

22

100%



副高级

(占28.65 %

五级岗

19

19.79%

1

12.50%

六级岗

38

39.58%

3

37.50%

七级岗

39

40.63%

4

50%

共计

96

100%

8

100%

中级

(占42.15%

八级岗

43

29.86%

3

33.33%

九级岗

58

40.28%

3

33.33%

十级岗

43

29.86%

3

33.33%

共计

144

100%

9

100%

初级

(占 23.14%

十一级岗

38

50%

4

50%

十二级岗

38

50%

3

37.50%

十三级岗



1

12.50%

共计

76

100%

8

100%

共计

338

25

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

93.11%

6.89%

合计

363(占学校岗位总量的86.64%

三、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我校工勤技能岗位共20个,其中二至四级岗位数分别控制在总量的5.89%64.7%29.41%以内。具体见表三。

表三 工勤岗位等级、数量及结构比例

级别

数量

二级岗

(技师)

三级岗

(高级工)

四级岗

(中级工)

五级岗

(初级工)

普工岗

岗位数

1

13

5

1


所占比例

5%

65

25

5


合计

20(占学校岗位总量的4.77%

注:由于我校工勤技能岗位中三级岗以上实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超过上级控制标准,结合我校实际,先按实有人员进行聘用,今后采取“退二聘一”的办法逐步降低,使之逐步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25%)。

第三章  岗位聘用

第七条  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首轮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第八条  岗位聘用其他条件

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各类别、各等级岗位聘用的其他条件按照相应类别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执行。

一、管理岗位聘用条件以德才兼备和业绩能力为导向,具体条件见《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7年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附件1)。

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综合考虑学术资历、学术贡献和学术影响等因素,体现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方面的成就和贡献,具体条件见《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7年教师系列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附件2)、《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7年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附件3)。

三、工勤技能岗位聘用综合考虑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服务能力等方面的因素。具体条件见《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7年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附件4)。

第九条  岗位聘用基本原则

岗位聘用严格执行国家、省、厅相关政策规定和学校工作要求,根据省人社厅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进行。

一、以校发〔2012〕104号文件规定的岗位职责和考核目标为标准,对所有岗位任期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教职工进行聘用。新进人员见习期未满不参加聘用。

(一)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按现行职务职级对应到相应级别岗位聘用。

(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在对应层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内聘用,符合竞聘条件者可逐级晋升到相同层级的上一等级。

(三)在符合竞聘条件要求的前提下,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以申报同一层级的上一等级岗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

1.首轮聘期内受到过校党纪、政纪警告及以上处分(截至本轮聘任之日被解除处分的除外)。

2.首轮聘期内有被学校通报处理的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

3.首轮聘期内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使学校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4.首轮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档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档次。

二、首轮岗位任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教职工暂时进行同级续聘,以一年为限进行整改(从此轮聘任之日开始计算),一年期满后以本附件规定的考核目标为标准进行考核,再次考核不合格者予以低聘。

三、岗位任期考核结果为不定等次人员,只能聘在该层级岗位的起始档。

四、岗位聘用以履职年限、聘任时间为主要条件,原取得的非高校职称系列履职时间视同高校职称系列履职时间计算。履职年限相同的,以工龄、年度考核、获奖情况、科研、其他因素为主要聘用依据。聘任时间统计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条  领导机构

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系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部(人事处)。(详见《关于成立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岗位考核、设置与聘用工作组织机构的通知》)

各部门(系部)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负责本部门岗位设置与聘用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一条  监督机构

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申诉委员会,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监审处,负责受理教职工提出的投诉和申诉,负责调查、答复和处理。

第十二条  纪律要求

一、全校各级、各部门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机构要高度重视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有关政策,按照学校的部署安排,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精心组织,确保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顺利进行。

二、应聘人员要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提供本人有关材料,不得伪造证件,谎报、剽窃成果,弄虚作假。不得打击报复、诽谤、诬告其他应聘人员。不得恐吓、贿赂各级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机构成员,不得干扰聘用工作的正常秩序。对有以上情节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缓聘、低聘或解聘。

三、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部门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部门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到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争议与处理

应聘者有权就各级岗位聘用工作机构的决定提出投诉或申诉,投诉或申诉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对于捏造事实、蓄意诬告者,将给予严肃处理。

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申诉委员会有责任为投诉人保密,任何部门及个人都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岗位聘用程序

岗位聘用工作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严格岗位聘用程序。

一、公布岗位。学校公布各类各级岗位的职责、岗位结构比例和竞聘条件等,实行公开竞聘。

二、个人申请。应聘者填写《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岗位竞聘申报评审表》,向所在部门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应聘者原则上只能应聘一个岗位,应聘专业技术岗位者,若未被推荐到所应聘等级岗位,自然转入下一等级岗位竞聘。

三、资格审核。根据应聘人员申请及提供的相关材料,所在部门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对其应聘的资格和条件进行认真审核。

四、考察评议。所在部门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依据各类各级岗位竞聘条件及资格,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核,考核及评议,在本部门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五、学校评审。各岗位聘用推荐人选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研究批准。

六、结果公示。聘用结果确定后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按程序进行复议。

七、上报审批。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六章  聘用管理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

一、所有受聘人员须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学校与受聘人员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约定聘用期限和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等。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学校人事处和受聘人员各执一份,一份装入受聘人员的个人档案。聘用合同以国家人事部制定的《事业部门聘用合同》为范本。

二、引进人才与学校签订的服务协议以及教职工公费参加培训学习后签订的服务协议依然有效,作为聘用合同的附加条款使用。

三、干部人事变动、职称变动等其他涉及聘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问题,按照国家、云南省关于事业部门人员聘用制度的有关文件和相关规定执行。

四、由双方约定必须为学校服务一定期限的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约定的服务期限。

五、聘期内各类人员按聘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执行国家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聘期

管理岗位三级、四级职员的聘期按省管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岗位人员的聘期一般为3年。聘期到限,重新考核聘用。

一、新录用人员的起聘时间为进校时间,但聘期终止时间与校内其他人员的聘期终止时间相同。学校与新录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聘期内涉及岗位调整的,应根据调整情况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或由学校下达《岗位调整通知书》,原聘期终止时间不变。

三、聘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聘期终止时间为达到退休年龄的时间。

第十七条  聘用考核

聘用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兑现待遇、奖惩等的依据。

一、年度考核

重点考核年度具体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结果参照省上有关文件执行。聘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给予警告,二次考核不合格者,在下一轮岗位聘用时予以低聘。

二、聘期考核

重点考核岗位职责和聘期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具体参看附件1、2、3、4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

第七章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经教代会通过,学校党委批准后下发执行,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受聘人员的聘期起始时间,以省上审批通过之日计算。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事业部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确需兼任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结合学校实际,因学校工作需要,并经学校批准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管理岗位上任职(即“双肩挑”),但不能同时占用两类岗位职数。对经批准同意的“双肩挑”人员,可自愿选择聘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但是聘用岗位一经选定,非职务职称晋升等原因,原则上在聘期内不得变更。其工作考核应同时考核管理和专业技术工作,但专业技术基本工作量可根据情况相应减免。

第二十一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文件规定,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系列岗位聘用。

第二十二条 新到校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职业资格评定后,按相关规定,聘用到相应的岗位等级。

第二十三条 岗位聘用前已经擅自离岗、学习进修超期未归、公派出国工作超期未归人员,不参加岗位聘用。长期病休、因私出国(境)、保留公职等人员到岗工作后,可按规定参加岗位聘用。

第二十四条 岗位聘用中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及其附件所涉及的各类各级岗位具体条件,除个人荣誉和本办法特别说明以外,其他条件均为聘期内在现岗位上履职以来所取得,其他时间内的条件均不认可。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及其附件所涉及的各类各级岗位具体条件(包括个人荣誉),必须是与所申报岗位工作性质相关的、或者是与岗位所属学科关系密切的,否则不作为聘用条件。

第二十七条 岗位聘用条件的设定是动态变化的,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每一轮岗位聘用时,对聘用条件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所依据的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7年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2.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7年教师系列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3.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7年辅助系列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4.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7年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7年4月23日



















   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17年4月23日印制附件1  

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7年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根据《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7年岗位设置与岗位聘用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管理工作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管理岗位设置

第一条 岗位设置

一、岗位等级。学校管理岗位分为七个等级。现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岗位结构。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的岗位总量和岗位结构比例,学校管理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9.51%。其中管理岗四级、五级岗位数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校级领导班子职数确定;六至十级管理岗位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学校按程序设置。

第二章 管理岗位竞聘条件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办事公正,作风民主,爱岗敬业,团结同志;

三、具备满足岗位所需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管理水平;

四、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一般应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

六、首轮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具有经学校批准聘用的科级副职及以上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可竞聘管理岗位。

第三条 必备条件

一、四级、五级职员岗位的聘用条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六级职员岗位:担任学校内设处级机构部门正职。

三、七级职员岗位:担任学校内设处级机构部门副职。

四、八级职员岗位:担任学校内设科级机构正职。

五、九级职员岗位:担任学校内设科级机构副职;或在科员岗位上工作。

六、十级职员岗位:在学校、系部以及其他内设机构工作岗位上工作的管理人员。

六级至八级职员岗位的竞聘条件,还必须同时符合学校干部选拔任用的相关规定。

以上各级岗位均含相应职级的非领导职务岗位。

第三章 管理岗位职责

第四条 四级职员岗位职责

主持学校党务或行政全面工作;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组织的各项决策、决定;对外全权代表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五级职员岗位职责

一、协助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做好学校各项管理工作;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工作安排,从大局出发,主持或分管学校某项或几项管理工作;或专职从事特定的高层次管理工作;负责或协助书记或校长制定学校短期、长期工作任务和目标。

二、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指导分管部门制定部门的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年度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及时督促检查,了解完成情况。

三、指导并督促分管部门六级及以下职员岗位人员工作。

四、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六级职员岗位职责

一、系统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主管部门的法规、制度。

二、在校领导及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主持部门的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的安全、保密工作。

三、组织起草本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及其专项性工作规划方案。

四、负责组织完成本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规定的任务。

五、负责组织拟定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文稿。

六、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和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管理制度。

七、负责指导下属管理岗位人员工作,及本部门教职员工的管理、考核、评价和推荐。

八、负责与本部门工作密切相关的校内外关系的联系和协调。

九、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七级岗位职责

一、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主管部门的法规、制度。

二、协助部门负责人分管某方面的工作。

三、协助部门负责人或独立起草本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或其他专项性工作方案。

四、协助部门负责人组织完成本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规定的任务。

五、负责拟定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文稿。

六、协助部门负责人制定本部门和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管理制度。

七、协助部门负责人指导下属管理岗位人员工作,及本部门教职员工的管理、考核、评价和推荐。

八、本部门负责人不在学校期间,代为管理部门业务并处理相关事务。

九、完成部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八级岗位职责

一、系统掌握工作方面的法规、政策和制度。

二、主持或分工负责本科室的管理工作,或者独立承担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

三、参与本部门重要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方案起草工作。

四、落实与本科室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五、独立起草本职业务方面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及其他专项性工作方案。

六、负责本科室内日常性业务的开展、组织实施和科室内部管理。

七、指导下属管理岗位人员工作。

八、完成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九级岗位职责

一、熟悉本职工作方面的法规、政策和制度。

二、独立承办具体的管理事务工作。

三、参与本部门工作的调查研究。

四、落实与本职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五、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一般性公文或文稿。

六、完成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十级岗位职责

一、了解本职工作方面的法规、政策和制度。

二、参与承办具体的管理事务工作。

三、参与本部门工作的调查研究。

四、完成部门领导或科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管理岗位聘用管理

第十一条 岗位聘用

一、四级、五级职员岗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部门聘用。

二、已由学校聘用处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可聘用到六级职员岗位。

三、已由学校聘用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的,可分别聘用到七级、八级职员岗位。

四、经上级人事部门批准,曾被定为科员的人员聘用到九级职员岗位。

五、十级职员岗位聘用条件为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管理人员。

六、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享受保留处级待遇和经学校批准保留副处和科级待遇的人员,可聘用到相应职务等级对应的职员岗位。

第十二条 聘用管理

一、自愿选择聘用到管理岗位的“双肩挑”人员,须参加管理岗位职员聘用,签订职员岗位聘用合同,主要按职员岗位进行考核,同时必须明确其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学校规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的目标和职责。

二、因工作需要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非领导职务),可按原职级工资享受待遇。

三、严格管理岗位职员职数管理。当本等级职员职数没有空缺时,不得从下一职级职员中聘用本等级职员。

四、新招聘和调入的管理岗位人员,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其自身条件,聘用到相应等级的管理岗位。

五、管理岗位聘用程序、聘用期限、合同签订、聘用考核等按照《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7年岗位设置与岗位聘用实施办法》执行。其工资、津贴及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相应的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任期考核目标

管理岗位是学校的服务窗口,是学校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岗位人员聘期内,应完成以下考核目标,考核方为合格:

一、坚持8小时坐班要求,自觉遵守学校工作纪律,尽职尽责尽心。

二、坚持立足岗位不等不靠不观望,主动创新、开拓地开展工作,积极主动、卓有成效地对所分管的工作进行上下协调、内外协调。

三、有较强的团队意识,有团结合作与奉献精神,服从工作安排,不推诿塞责,工作中能做到互相补台。

四、积极参加各种培训学习和校系组织的各类活动,自觉学习工作岗位和业务工作知识,是内行管理工作者。履职中每年有1份工作总结提交。

五、按程序法规和纪律办事,高效率按要求完成工作。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

岗位任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任期内达到要求为合格;任期内未完成规定考核目标者为不合格。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管理岗位的双肩挑”人员考核,在完成学校规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目标和职责时,考核目标为2项及以上的,统一减免1项。即岗位任期考核目标要求完成3项的,双肩挑”人员完成2项即可,依此类推。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上级规定及《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7年岗位设置与岗位聘用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2    


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7年教师系列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根据《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7年岗位设置与岗位聘用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教师系列岗位设置

第一条 岗位设置

一、岗位层次等级。学校教师系列岗位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四个层级共十二个等级的岗位。其中正高级岗位对应一、二、三、四级岗位;副高级岗位对应五、六、七级岗位;中级岗位对应八、九、十级岗位;初级岗位对应十一、十二级岗位。

一级岗位是国家针对高端人才而特设的岗位,其岗位设置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二级岗位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其岗位设置与聘用按照《云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云人社发2009193号)的规定执行。

二、岗位结构。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的岗位总量和岗位结构比例,学校教师系列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78.54%。

第二章 教师系列岗位竞聘条件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教风和学术道德;

三、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已取得教师系列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符合国家关于教师系列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

四、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技能水平和条件;

五、首轮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第三条 正高级教师系列岗位必备条件

一、一级岗位

属国家特设岗位,其聘用条件和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二级岗位

属云南省专设岗位,其聘用条件和人员的确定按云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三级岗位竞聘条件

具有正高级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完成学校和所在部门安排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任务,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良好,积极主持或参与科学研究,积极参加学术讲座,并撰写高水平学术论文、论著,为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做出贡献,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直接申报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一)在正高级岗位职满4周年及以上。

(二)在正高级岗位职满3周年以上且在2013年9月前(含9月)受聘正高职务者。

四、四级岗位竞聘条件

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完成学校和所在部门安排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任务,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良好,积极主持或参与科学研究,积极参加学术讲座,并撰写高水平学术论文、论著,为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副高级教师系列岗位必备条件

一、五级岗位竞聘条件

具有副高级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完成学校和所在部门安排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任务,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良好,积极主持或参与科学研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直接申报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一)在副高级岗位职满9周年及以上。

(二)在副高级岗位职满8周年及以上,工龄25年及以上。

二、六级岗位竞聘条件

具有副高级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完成学校和所在部门安排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任务,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良好,积极主持或参与科学研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直接申报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一)在副高级岗位履职满3周年及以上。

(二)在副高级岗位履职满2周年及以上,工龄30年及以上。

三、七级岗位竞聘条件

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完成学校和所在部门安排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任务,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良好,积极主持或参与科学研究

第五条 中级教师系列岗位必备条件

一、八级岗位竞聘条件

具有中级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完成学校和所在部门安排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任务,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良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直接申报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一)在中级岗位履职满8年及以上。

(二)在中级岗位履职满7周年及以上,工龄13年及以上。

(三)在中级岗位履职满7周年及以上,工龄12年及以上,履职期间年度考核优秀1次及以上。

(四)在中级岗位履职满7周年及以上,工龄12年及以上,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3次及以上或在公开刊物发表5篇文章及以上。

二、九级岗位竞聘条件

具有中级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完成学校和所在部门安排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任务,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良好,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直接申报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一)在中级岗位履职满4年及以上。

(二)在中级岗位履职满3年及以上,工龄8年及以上。

三、十级岗位竞聘条件

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博士学位,完成学校和所在部门安排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任务,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良好

第六条 初级教师系列岗位必备条件

一、十一级岗位竞聘条件

具有初级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履职初级岗位2年及以上,完成学校和所在部门安排的教学、科研任务,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良好。

二、十二级岗位竞聘条件

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和辅导员工作,完成学校和所在部门安排的教学、科研任务,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良好;或暂未取得助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处于见习试用期的人员。

第七条 特殊问题处理:

职称属于非高校教师职称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此轮聘用时,起聘为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同层级的起始档,转评后,在有空岗的条件下,可对应上述竞聘条件聘用到相应等级岗位,并享受对应的档案工资标准。

第三章 教师系列岗位职责

第八条 正高级教师系列岗位职责

一、一级、二级岗位的职责由国家和云南省统一确定。

二、三级、四级岗位职责

(一)掌握本学科最新学术动态,把握学科发展方向,能在本专业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积极撰写高水平学术论文、论著,在学校专业、学科建设,科研以及教育教学等各项改革中发挥领军人物作用。

(二)积极争取主持或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科学研究、教学质量工程、教学改革项目,积极带领学术创新团队,取得高水平标志性成果。

(三)负责本专业学科的学术梯队建设,在本专业学术领域具有引领示范作用,形成较稳定的学术群体,积极创建教学、科研团队。

(四)指导中青年教学科研骨干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完成或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科研工作量。

(五)讲授本学科或专业核心课程,每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方法创新独特,教学效果评价优良。不断深入开展教学改革和学术交流活动。课时量不满者必须承担学校或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主动在教学、科研和专业学科建设、运行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九条 副高级教师系列岗位职责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分析教育教学对象,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及实践教学模式改革,关注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并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

三、勤业敬业,服从大局,遵守工作纪律,无工作责任事故。

四、积极争取主持或参与省部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教学改革项目,积极带领学术创新团队取得较高水平成果。

五、负责或者参与本专业的学术梯队建设,在本专业学术领域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积极创建教学、科研团队。

六、指导中青年教师开展科学研究、教育教学工作与研究,带领青年教师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七、讲授本学科或专业主干课程,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方法创新独特,教学效果评价优良。课时量不满者必须承担学校或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八、主动参与开展教学改革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 中级教师系列岗位职责

一、积极争取主持或参与校级、厅级及以上教学科研项目,参加学术创新团队,撰写较高水平学术论文、论著。

二、系统讲授本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每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效果评价良好;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及各种学术交流活动。课时量不满者必须承担学校或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积极参与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

四、积极开展和指导初级中青年教师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完成学校规定的科研工作量。

五、在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运行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初级教师系列岗位职责

一、积极参与校级及以上教学科研项目,积极探索创新,撰写有一定见解和创新性的学术论文,完成学校规定的科研工作量。

二、独立承担1门及以上基础或专业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努力探索良好的教学方法,教学效果评价良好。课时量不满者必须承担学校或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积极参与学科和专业建设,承担课程教学辅导、教学实验、带领学生实习、实践等任务;承担学生及系、部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 教师系列岗位聘用管理

第十二条 岗位聘用

符合基本条件,同时又具备相应必备条件的教师系列岗位人员,可以自愿申请受聘到相应等级的岗位。

第十三条 聘用管理

一、自愿选择聘用到教师系列岗位的“双肩挑”人员,须参加教师系列岗位聘用,签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合同,主要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考核,同时必须明确其具体的管理岗位,并完成学校规定的管理工作的目标和职责。

二、新招聘和调入的教师系列岗位人员,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其自身条件,聘用到相应等级的专技岗位。

三、教师系列岗位聘用程序、聘用期限、合同签订、聘用考核等按照《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7年岗位设置与岗位聘用实施办法》执行。其工资、津贴及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相应的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任期考核目标

一、正高级教师系列岗位任期考核目标

(一)一级、二级岗位任期考核目标

一级、二级岗位任期考核按国家人事部和云南省人社厅的相关规定执行考核。

(二)三级、四级岗位任期考核目标

服从工作安排,完成学校和教学系部(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同时,聘期内三级岗位人员应完成以下条件中的任意3项,四级岗位人员应完成以下条件中的任意2项(考核必须具备的A类条件)

1.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2.获云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省突”);或获云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贴”);或获云南省高层次人才补贴。

3.获国家或云南省教学名师奖;或入选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或入选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或获云南省高校教学科研带头人荣誉称号。

4.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的五大科学技术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个人排名前九)。

5.获国家级优秀教学、科研、文化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个人排名前八);或获省部级优秀教学、科研、文化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排名前五);或获厅级教学、科研、文化三等奖及以上奖项2项(排名前三)。

6.获国家认定的社会力量所设的教学、科研和文化类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个人排名前五);或获其他能被认定为省部(委)级的教学、科研和文化类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排名前三)或获其他能被认定为厅级的教学、科研、文化类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项2项(排名前二)

7.获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国家一级文化、艺术、体育类专业学会(协会)组织的全国性相关比赛(展演)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一等奖个人排名前四,二等奖排名前三、三等奖排名前二);获得省有关部门认可的省级文化、艺术、体育类专业学会(协会)组织的全省性相关比赛(展演)二等奖及以上奖项(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二等奖排名第一)。

8.获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特别奖个人排名前八、一等奖排名前六、二等奖排名前三、三等奖排名前二)。

9.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二等奖及以上个人排名前六,三等奖排名前四);或获州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二等奖及以上个人排名前三,三等奖排名前二)。

10.省级优秀教学团队成员(个人排名前三),或省级重点专业成员(排名前三),或省级特色专业成员(排名前三);或省级精品课程或省级特色教研室成员(排名前三)。

11.获得省级讲课比赛一等奖。

12.指导本校大学生参加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国家级科技、技能、文化、艺术、体育类专业学会(协会)组织的全国性相关比赛(展演)获得团体或个人二等奖(第二名)及以上奖项的指导教师或教练(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前二);指导本校大学生参加省有关部门认可的省级科技、技能、文化、艺术、体育类专业学会(协会)组织的全省性相关比赛(展演)获得团体或个人一等奖(第一名)的第一指导教师或教练。

13.“挑战杯”大学生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大赛、大学生数学建模比赛全国一等奖的第一或第二指导教师、或二等奖的第一指导教师、或省级一等奖的第一指导教师。

14.获准国家社科基金或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立项1项。

15.主持申报国家社科基金或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项。

16.参与完成国家级或部级项目1项(无排名要求)。

17.主持省级及以上项目1项。

18.参与省级及以上项目2项(个人排名前四),并有1项完成。

19.主持厅级或州级项目2项并有1项完成(含完成聘任前立项的厅级或校级项目)。

20.以第一作者、主编公开出版专著或教材1部。

21.在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或发表的学术论文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美国工程索引(EI)1篇及以上;或被《新华文摘》摘要1篇及以上;或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存目2篇及以上;或者被科学技术会议索引(ISIP)检索、收录文科2篇、理科1篇以上。以上论文统计作者排名须为独撰或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

22.在省级及以上刊物(独撰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0篇及以上。

23.注册申请发明专利1件及以上(个人排名前三);或主持育成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通过的新品种1个及以上并在全国大面积推广运用(个人排名前二);或者参加国家行业标准制定(排名前八)或省级行业标准制定(排名前五);或有政府部门、企业、行业采用的咨询报告2份以上(排名前二)。

24.每学年主讲本学科或专业核心课程(含经学校批准,已经实际运用到教学中的网络课程),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受到师生肯定,聘期内无教学事故。

25.服务社会取得良好成果(须有相应支撑材料)。

二、副高级教师岗位任期考核目标

服从工作安排,完成学校和教学系部(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同时,聘期内五级岗位人员应完成以下条件中的任意3项,六级岗位人员应完成以下条件中的任意2项,七级岗位人员应完成以下条件中的任意1项(考核必须具备的B类条件)

(一)完成A类考核条件中的任意一项。

(二)省级优秀教师;或获得教育厅、人社厅、科技厅、等厅级教学科研和文化类荣誉称号(团体奖须个人排名前三)。

(三)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的五大科学技术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无排名要求)。

(四)获国家级优秀教学、科研、文化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无排名要求);或获省部级优秀教学、科研、文化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个人排名前六);或获厅级教学、科研、文化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排名前三)。

(五)获国家认定的社会力量所设的教学、科研和文化类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个人排名前八);或获其他能被认定为省部(委)级的教学、科研和文化类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前五,三等奖排名前三)或获其他能被认定为厅级的教学、科研、文化类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排名前三);

(六)获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国家一级文化、艺术、体育类专业学会(协会)组织的全国性相关比赛(展演)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四、三等奖排名前三);获省有关部门认可的省级文化、艺术、体育类专业学会(协会)组织的全省性相关比赛(展演)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一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前二、三等奖排名第一)。

(七)获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特别奖个人排名前十、一等奖排名前八、二等奖排名前六、三等奖排名前三)。

(八)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一等奖无排名要求,二等奖排名前八,三等奖排名前六);或获州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二等奖及以上个人排名前五,三等奖排名前三)。

(九)省级重点(特色)学科或省级重点实验室或省级实训基地与研究中心成员(个人排名前三名)

(十)获得省级讲课比赛二等奖。

(十一)指导本校大学生参加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国家级科技、技能、文化、艺术、体育类专业学会(协会)组织的全国性相关比赛(展演)获得团体或个人三等奖(第三名)及以上的指导教师或教练(一等奖个人排名第四、二等奖排名第三、三等奖排名前三);指导本校大学生参加省有关部门认可的省级科技、技能、文化、艺术、体育类专业学会(协会)组织的全省性相关比赛(展演)获得团体或个人二等奖(第二名)及以上指导教师或教练(一等奖排名第二、二等奖排名第一)。

(十二)“挑战杯”大学生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大赛、大学生数学建模比赛全国一等奖的第三指导教师、或二等奖的第二指导教师、或三等奖的第一指导教师;或省级一等奖的第二指导教师、或省级二等奖第一指导教师。

(十三)主持申报国家社科或自然科学基金1项。

(十四)参与国家社科或自然科学基金1项(个人排名前五)。

(十五)参与省级及以上项目立项2项(个人排名前三)。

(十六)主持厅级或州级及以上项目1项并完成;或参与厅级及以上项目2项(个人排名前二),1项完成。(含完成聘任前立项的厅级或校级项目)。

(十七)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主编教材1部(个人排名前二)。

(十八)在核心刊物(独撰或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2篇

(十九)在省级及以上刊物(独撰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8篇及以上。

(二十)注册申请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1件及以上(个人排名前二);或有政府部门、企业、行业采用的咨询报告1份以上(排名前二)。

(二十一)每学年主讲本专业主干课程(含经学校批准,已经实际运用到教学中的网络课程),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受到师生肯定,聘期内无教学事故(四级及以上)。

四、中级教师系列岗位任期考核目标

(一)八级岗位任期考核目标

服从工作安排,完成学校和教学系部(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同时,聘期内八级岗位人员应完成以下条件中的任意1项(考核必须具备的C类条件)

1.完成A、B类考核条件中的任意一项。

2.获校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或指导学生参加国家及省有关部门认可的相关比赛(展演)获优秀奖及以上;或辅导学生参加校级竞赛获一等奖;或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有1次获校级及以上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就业先进工作者或文明班集体荣誉称号。

3.承担校级及以上精品课程、教学团队、重点(特色)专业建设(校级个人排名前三、省级及以上排名前五)。

4.获得省级讲课比赛三等奖。

5.参与省级及以上项目立项1项(个人排名前五)。

6.主持州级或校级及以上项目1项;或参与校级或州级及以上项目2项(校级或州级项目,个人排名前二;校级以上项目个人排名前三)。

7.在核心刊物(独撰或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

8.聘期内(独撰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5篇及以上。

9.每学年承担专业或基础课程含经学校批准,已经实际运用到教学中的网络课程),教学效果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受到师生肯定,聘期内无教学事故(四级及以上)。

(二)九级岗位任期考核目标

服从工作安排,完成学校和教学系部(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同时,聘期内九级岗位人员应完成以下条件中的任意1项考核必须具备的D类条件)

1.完成A、B、C类考核条件中的任意一项。

2.获校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或辅导学生参加校级竞赛获校级二等奖;或获得系部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

3.承担校级及以上精品课程、教学团队、重点(特色)专业建设(校级个人排名第四、省级及以上排名第六)。

4.参与校级或州级及以上项目2项(校级或州级项目,个人排名前三;校级以上项目个人排名前四)

5.聘期内(独撰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及以上。

(三)十级岗位任期考核目标

服从工作安排,完成学校和教学系部(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同时,聘期内十级岗位人员应完成以下条件中的任意1项考核必须具备的E类条件)

1.完成A、B、C、D类考核条件中的任意一项。

2.获校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辅导学生参加校级竞赛获校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聘期内年度考核1次及以上优秀。

3.承担校级及以上精品课程、教学团队、重点(特色)专业建设(校级个人排名前五、省级及以上排名前六)。

4.参与校级或州级及以上项目1项及以上(校级课题个人排名前三,校级以上课题要求排名前五)

5.聘期内(独撰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

6.聘期内担任两年及以上的班主任工作,所带班级学生没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自2017年9月开始计算)。

五、初级教师岗位任期考核目标

服从工作安排,完成学校和教学系部(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同时,聘期内初级岗位人员应完成以下条件中的任意1项:

1.完成A、B、C、D、E类考核条件中的任意一项。

2.聘期内((独撰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

岗位任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任期内达到要求为合格;任期内未完成规定考核目标者为不合格。因职称晋升原因,履现职时间不满一年者(含一年),可不定等次。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在对教职工任期目标考核时,若出现与本考核目标中没有规定的相当条件,在使用中由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教师系列岗位的双肩挑”人员考核,在完成学校规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目标和职责时,考核目标要求为2项及以上的,统一减免1项。即岗位任期考核目标要求完成3项的,双肩挑”人员完成2项即可,依此类推。

第十八条 聘期内三年承担60个学分及以上的教学工作量的同时,担任两年及以上的班主任或教研室主任工作的专任教师,在岗位任期考核目标中,考核要求为2项及以上的,统一减免1项(自2017年9月开始计算)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上级规定及《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7年岗位设置与岗位聘用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3        


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7年辅助系列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根据《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7年岗位设置与岗位聘用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教学辅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辅助系列岗位设置

第一条 岗位设置

一、岗位层次等级。学校辅助系列岗位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四个层级共十三级岗位。其中正高级岗位对应一、二、三、四级岗位;副高级岗位对应五、六、七级岗位;中级岗位对应八、九、十级岗位;初级岗位对应十一、十二、十三级岗位。

一级岗位是国家针对高端人才而特设的岗位,其岗位设置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二级岗位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其岗位设置与聘用按照《云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云人社发2009193号)的规定执行。

二、岗位结构。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的岗位总量和岗位结构比例,学校辅助系列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6.86%。

第二章 辅助系列岗位竞聘条件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道德;

三、符合国家关于教师辅助系列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四、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技能水平和条件。

五、首轮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第三条 副高级辅助系列岗位必备条件

一、五级岗位竞聘条件

具有副高级辅助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副高级岗位任职满10周年以上,完成学校和所在部门安排的任务。能系统掌握和熟练运用本岗位必需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领衔解决本岗位复杂的业务工作,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期间成绩显著。主持或独立承担研究开发工作,发表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或著作

二、六级岗位竞聘条件

具有副高级辅助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副高级岗位任职满2周年以上,完成学校和所在部门安排的任务。能系统掌握和熟练运用本岗位必需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领衔解决本岗位复杂的业务工作,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期间成绩显著。主持或独立承担研究开发工作,发表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或著作

三、七级岗位竞聘条件

具备副高级辅助系列岗位任职资格并受聘履行相应职责,完成学校和所在部门安排的任务。能系统掌握和熟练运用本岗位必需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领衔解决本岗位复杂的业务工作,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期间成绩显著。主持或独立承担研究开发工作,发表一定水平的专业论文或著作。

第四条 辅助系列中级岗位竞聘条件

一、八级岗位竞聘条件

具有中级辅助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中级岗位任职满13周年以上,完成学校和所在部门安排的任务。能够系统掌握和熟练运用本岗位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期间取得较突出的工作成绩,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完成本岗位较为复杂的工作任务

二、九级岗位竞聘条件

具有中级辅助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中级岗位任职满4周年以上,完成学校和所在部门安排的任务。能够系统掌握和熟练运用本岗位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期间取得较突出的工作成绩,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完成本岗位较为复杂的工作任务

三、十级岗位竞聘条件

具备中级辅助系列岗位任职资格并受聘履行相应职责,完成学校和所在部门安排的任务。能够系统掌握和熟练运用本岗位必需的专业知识;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期间取得较突出的工作成绩,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完成本岗位较为复杂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 辅助系列初级岗位竞聘条件

一、十一级岗位竞聘条件

具有初级辅助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初级岗位职满4周年及以上,任期内全勤能胜任相应工作,掌握本岗位必需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完成本岗位业务工作。

二、十二级岗位竞聘条件

具备初级辅助系列岗位任职资格并受聘履行相应职责,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能胜任相应工作,掌握本岗位必需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完成本岗位业务工作

三、十三级岗位竞聘条件

具备初级辅助系列岗位任职资格并受聘履行相应职责。能胜任相应工作,掌握本岗位必需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完成本岗位业务工作。

第六条 特殊问题处理:

职称属于非高校职称系列的辅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此轮聘用时,起聘为辅助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同层级的起始档,转评后,在有空岗的条件下,可对应上述竞聘条件聘用到相应岗位,并享受对应档案工资标准。

第三章 辅助系列岗位职责

第七条 正高级辅助系列岗位职责

一、一级、二级岗位的职责由国家和云南省统一确定。

二、三级、四级岗位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并执行学校规章制度;

(二)掌握国内外的本专业发展动态,对专业发展进行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取得显著成果。

(三)完成学校和部门规定的科研工作任务,承担本专业的科研和专业技术团队建设任务,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

(四)完成学校和部门安排的专业技术工作。

(五)完成学校和部门安排的指导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

(六)对本单位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

(七)完成学校和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副高级辅助系列岗位职责

一、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并执行学校规章制度。

二、了解国内外本专业发展动态,参与专业规划并协助实施,取得建设性成果。

三、参与专业技术团队建设任务,积极开展研究工作和学术交流,解决工作中的技术难题,在本学科核心性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编写技术指导书。

四、完成学校和部门安排的专业技术工作。

五、完成学校和部门规定的科研工作任务。

六、完成学校和部门安排的指导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

七、完成学校和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 中级辅助系列岗位职责

一、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并执行学校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与专业规划的实施,取得较好的成果。

三、完成所在部门或科室规定的科研工作,积极开展研究工作,解决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在本学科行业、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参与编写技术指导书。

三、完成所在部门或科室安排的专业技术工作。

四、完成所在部门或科室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初级辅助系列岗位职责

一、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并执行学校规章制度。

二、积极开展研究工作,处理工作中的技术问题。

三、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工作量。

第四章 辅助系列岗位聘用管理

第十一条 岗位聘用

符合基本条件,同时又具备相应必备条件的辅助系列岗位人员,可以自愿申请受聘到相应等级的岗位。

第十二条 聘用管理

一、自愿选择聘用到辅助系列岗位的“双肩挑”人员,须参加辅助系列岗位聘用,签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合同,主要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考核,同时必须明确其具体的管理岗位,并完成学校规定的管理工作的目标和职责。

二、新招聘和调入的辅助系列岗位人员,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其自身条件,聘用到相应等级的专技岗位。

三、辅助系列岗位聘用程序、聘用期限、合同签订、聘用考核等按照《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7年岗位设置与岗位聘用实施办法》执行。其工资、津贴及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相应的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任期考核目标

一、正高级辅助系列岗位任期考核目标

(一)一级、二级岗位任期考核目标

一级、二级岗位任期考核按国家人事部和云南省人社厅的相关规定执行考核。

(二)三级、四级岗位任期考核目标

服从工作安排,完成学校和教学系部(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同时,三级岗位人员聘期内要求达到以下条件中的任意2项,四级岗位人员聘期内要求达到以下条件中的任意1项考核必须具备的A类条件)

1.参加州级及以上业务比赛,并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个人排名前二)

2.参加州级有关部门认可的相关技能比赛获二等奖及以上奖项(个人排名前二),或参加厅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认可的相关技能比赛获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排名前三)。

3.主持校级及以上项目1项;

4.参与校级或州级及以上项目2项,1项完成(校级及以上个人排名前三,校级排名前二)。

5.在核心刊物(独撰或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6.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独撰或第一作者)发表专题学术论文6篇以上。

7.注册申请发明专利1件及以上(个人排名前三);或有政府部门、企业、行业采用的咨询报告2份以上(排名前二)。

8.公开出版专著或教材1部(个人排名前二)。

9.获厅级及以上表彰奖励(个人排名前三)

10.服务社会取得良好成果,有相应支撑材料的。

二、副高级辅助系列岗位任期考核目标

服从工作安排,完成学校和教学系部(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同时,五级岗位人员聘期内要求达到以下条件中的任意3项,六级岗位人员聘期内要求达到以下条件中的任意2项,七级岗位人员聘期内要求达到以下条件中的任意1项考核必须具备的B类条件)

1.完成A类考核条件中的任意一项。

2.参加州级及以上业务比赛,并获得三等奖(个人排名前三)。

3.参加州级有关部门认可的相关技能比赛获三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参加厅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认可的相关技能比赛获优秀奖(排名前三)。

4.直接指导1名以上年轻人员的业务工作,取得明显成绩。

5.参与校级及以上项目2项(校级以上个人排名前三,校级排名前二)。

6.在核心刊物(独撰或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发表论文1篇;

7.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独撰或第一作者)发表专题学术论文3篇以上。

8.注册申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1件及以上(个人排名前二);或有政府部门、企业、行业采用的咨询报告1份以上(排名前二)。

9.获校级表彰奖励2项(排名前二);或获得州级表彰1项(排名前二)。

10.根据学校工作安排,代表学校或部门撰写一篇及以上工作报告。

11.聘期内年度考核有一次及以上为优秀。

三、中级辅助系列岗位任期考核目标

服从工作安排,完成学校和教学系部(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同时,八级岗位人员聘期内要求达到以下条件中的任意3项,九级岗位人员聘期内要求达到以下条件中的任意2项,十级岗位人员聘期内要求达到以下条件中的任意1项考核必须具备的条C类件)

1.完成A、B类考核条件中的任意一项。

2.参加州级及以上业务比赛,并获得优秀奖。

3.参加州级有关部门认可的相关技能比赛获优秀奖。

4.获校级表彰奖励1项(排名前二)

5.在公开刊物上(独撰或第一作者)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或实验报告1篇。

四、初级辅助系列岗位任期考核目标

认真履行初级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

岗位任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任期内达到要求为合格;任期内未完成规定考核目标者为不合格。因职称晋升原因,履现职时间不满一年者(含一年),可不定等次。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在对教职工任期目标考核时,若出现与本考核目标中没有规定的相当条件,在使用中由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辅助系列岗位人员可选择参照相同层级教师系列岗位的任期考核目标进行考核,即辅助系列正高级岗位人员完成教师系列正高级岗位任期考核目标时,考核结果为合格,以此类推。

第十七条 辅助系列岗位的“双肩挑”人员考核,在完成学校规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目标和职责时,考核要求为2项以上(含2项)的,统一减免1项。即岗位任期考核目标要求完成3项的,“双肩挑”人员完成2项即可,依此类推。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上级规定及《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7年岗位设置与岗位聘用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4              


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7年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根据《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7年岗位设置与岗位聘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勤技能工作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工勤技能岗位设置

第一条  岗位设置

一、岗位等级。学校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五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对应一级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部门和领域设置。

二、岗位结构。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的岗位总量和岗位结构比例,学校工勤技能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5.09%。

第二章  工勤技能岗位竞聘条件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和技能条件;

四、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首轮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第三条  必备条件

一、一级岗位。通过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考评,取得了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应技术等级证书,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及以上。

二、二级岗位。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评,取得了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应技术等级证书,在技师岗位履职满一年及以上。

三、三级岗位。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评,取得了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应技术等级证书,在高级工岗位履职满两年及以上。

四、四级岗位。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取得了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应技术等级证书,在中级工岗位履职满两年及以上。

五、五级岗位。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评,取得了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应技术等级证书,在初级工岗位履职。

第三章  工勤技能岗位职责

第四条  一级岗位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类相关业务规范。

二、具备本工种的独特技术和技能特长,能够解决本工种岗位重大的技术操作问题和工作难题。

三、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

四、主持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工艺革新等创新活动。

五、指导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岗位人员。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二级岗位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类相关业务规范。

二、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

三、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

四、参与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工艺革新等创新活动。

五、指导三级、四级和五级岗位人员。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三级岗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类相关业务规范。

二、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复杂的工作,包括部分非常规性的工作。

三、独立处理工作范围内出现的问题。

四、负责本职工作内事项或工具的管理、使用和维护。

五、指导四级、五级岗位人员。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四级岗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类相关业务规范。

二、运用专门技能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

三、运用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技术工作。

四、独立处理本职工作范围内出现的问题。

五、负责本职工作内事项或工具的管理、使用和维护。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五级岗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类相关业务规范。

二、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性工作。

三、负责本职工作使用工具的管理、维护和保养。

四、在高级岗位职员的指导下,参与技术活动或工作。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工勤技能岗位聘用管理

第九条  岗位聘用

符合基本条件,同时又具备相应必备条件的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可以自愿申请受聘到相应等级的岗位。

第十条  聘用管理

一、由于学校现有工勤技能人员中二级(技师)、三级(高级工)岗位人员结构比例已经超过相关岗位结构比例,学校将严格控制二级、三级岗位新聘用人员的数量。2017年起个人参加职业资格考评或考核,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退二聘一”办法实施聘用。

二、新招聘和调入的工勤技能岗位人员,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其自身条件,聘用到相应等级的管理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聘用程序、聘用期限、合同签订、聘用考核等按照《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7年岗位设置与岗位聘用实施办法》执行。其工资、津贴及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相应的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任期考核目标

工勤技能岗位在聘期内,应具备以下条件者,考核方为合格: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守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情趣健康高雅。

二、勤业敬业,服从大局服务大局。遵守工作作息等工作时间和纪律,无工作责任事故。

三、职业技能强,有上岗技能证。精于本岗位技能,熟悉岗位工作业务,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安排。坚持8小时上班制度,年度工作安排,无特殊原因推诿不服从工作安排两次及以上者为考核不合格;两次考核不合格学校不再续聘。

四、踏实工作,爱岗敬业,对工作尽职、尽心、尽责,勤奋踏实工作,无工作受影响。

五、主动学习,自觉参与各类学习培训,自觉取得本岗位专业技能证书,凭证上岗。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

岗位任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任期内达到要求为合格;任期内未完成规定考核目标者为不合格。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上级规定及《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7年岗位设置与岗位聘用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